申請人/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,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「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【 A.事前揭露 】」,如 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,主管機關 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,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