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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收容(托)個案性侵害防範及處理原則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09-04-27 14:12
    1. 本家為維護收容(托)個案之人身安全及權益,有效防範機構內性侵害事件發生,特訂定本原則。
    2. 本原則所稱之性侵害行為依刑法、民法及性侵害犯罪法規定外,以脅迫、恫嚇、暴力強迫、藥劑或催眠等方法,使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(含同性或異性間)均屬之。
    3. 本家應定期舉辦工作人員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;並應強化服務對象性侵害之識別能力,定期舉辦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。
    4. 本家辦理之性侵害防治教育或訓練,應以實務性之課程為主,理論性之課程為輔。
    5. 本家員工應加強機構內安全維護,發現可疑人士,隨時通報處理;另除業務需要、設備維修及緊急救護等,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養護區及教學區,進入者亦需有工作人員在場陪同。
    6. 避免男女個案單獨相處,並隨時注意個案間互動,防止性侵害事件發生。
    7. 對於有性侵犯意圖之個案,經輔導無效者,予以退家。
    8. 本家護士、社工人員、保育(教保)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個案疑似遭受性侵害,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113保護專線,並向主任報告。
    9. 本家護士、社工人員、保育(教保)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福利之人員,知悉有家民(童)疑似被性侵害情形而未通報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113保護專線者,應負行政責任;如被害人為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,尚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理。
    10. 本家應建立外部監督機制,適時聘用機構外專家督導,以協助預防並察覺機構內疑似性侵害案件,並協助案件發生時之緊急調查、評估及處遇工作。
    11. 本家發現疑似性侵害事件,應成立危機處理小組,小組成員應包括主任、秘書、教保課長、保健課長、輔導員、個案保育員、社工員、心理輔導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員,惟疑似加害人為本家主管時,該主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予迴避,以確保處理性侵害案件之客觀及公平性。
    12. 本家所有單位及處理性侵害事件工作人員,應妥予保密並維護被害人名譽及隱私權,對於通報人之身份資料應予保密,如有違反,經查證屬實,依相關法令懲處之。
    13. 本家應將性侵害案件之疑似加害者名單,以密件方式提供社會局建檔備查。
    類別:一般法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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